要旨: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黑恶势力必须坚决依法打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基本案情:
2004年以来,被告人成某某、杨某某纠集并伙同被告人丁某某、杨某华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聚敛钱财。 2013年开始,成某某在孝昌县陡山乡违法修建“文豪山庄”别墅,成某某、杨某某为让其家族获取经济利益、聚敛财富,陆续网罗被告人杨某亮、杨某攀、鲁某某、丁某欢等人,多名被告人以“文豪山庄”为据点,在山庄中开设赌场营利,组织成员伙同或单独非法高利放贷,通过殴打、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或辱骂、滋扰、跟脚等“软暴力”共同催讨债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大量钱财。该组织形成了以成某某、杨某某为首,杨某华、丁某某为骨干成员,杨某亮、杨某攀、鲁某某、丁某欢为一般成员的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孝昌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成某某等人非法高利放贷后暴力讨债,不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别墅为据点开设赌场,非法所得用于发展、壮大组织、支撑组织活动和以经济利益拉拢组织成员。以成某某、杨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文豪山庄”及周边村庄开设赌场形成重大影响,在孝昌城区、陡山乡等地向参赌人员、个体老板、建筑业主、企业老板、个体医生、国家工作人员非法高利放贷,采取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逼债,并凭借暴力逞强斗狠,严重影响陡山乡及周边一带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周边群众和借贷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
庭审过程:
2019年11月,孝昌法院由分管刑事审判工作副院长闵新华担任审判长、两名刑事审判法官以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成某某、杨某某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此案于11月15日召开了庭前会议。该案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孝昌县人民法院审判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庭审当日,孝昌县人大、政协、县直机关、各乡镇等一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孝昌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成某某、杨某某、杨某华、丁某某、杨某亮、杨某攀、鲁某某、丁某欢等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被告人成某某、杨某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杨某华、丁某某、杨某亮、杨某攀、鲁某某、丁某欢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结果:
本案经孝昌法院刑事审判庭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于2019年12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后,被告人成某某、杨某某等人不服,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成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杨某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丁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杨某亮、杨某攀、鲁某某、丁某欢等被告人均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没收本案涉案财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成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有房产、车辆信息、冻结资金明细表、查封清单、查封冻结书、冻结资金凭单等,证实公安机关已查扣财产: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华、丁某某、杨某亮等人的账户资金;被告人成某某、杨某某、丁某某、杨某华、杨某亮、鲁某某等人的车辆;被告人成某某的山庄、地产以及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华、丁某某、鲁某某等人的房产。该涉案财物,均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成某某等八名被告人于近日将送往监狱服刑。
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是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也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本案中成某某、杨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对于孝昌县陡山乡的商业生态、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降低了群众的安全感。人民法院依法对成某某、杨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严快审,有力地净化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环境,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司法决心,与引导、净化社会风气的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