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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树枝断伤着骑车人,赔不赔?

走进民法典 百事有说法

来源: 审管办 时间: 2022-03-23 09:28 点击量: 1310

2021年4月某一天,4级风,58岁周某骑电动车带二孙,遇断落树枝受伤,报110,当地派出所出,住院治疗1.7万元。6月要求公安机关出证明,疾病保险赔六千多,起诉公路管理部门请求4.1万元,经开庭审理,事实是受伤真实,过模糊,受害人对于树枝断落有挂断和刮断两个说法,公安机关无调查询问笔录,所出证明材料没有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保险赔付基于头部受伤住院治疗公路管理部门提供气象观测资料和管护工作日志,证明尽职尽责,无大风(8级、强疾风,偶有小树摇摆劲。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公路管理方承担侵权责任,立案案由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被告答辩认为属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是林木折断损害责任,这三种侵权责任的责任类型及归责原则有很大的不同,在与原被告律师分别作法律认识探讨沟通后,双方自愿达成给付10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民法典小常识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由于特定主体未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这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侵权。《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致害行为发生在公共道路上

公共道路既包括机动车道,也包括非机动车和人行道,其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允许不特定社会公众通行。

(二)存在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致害行为

妨碍通行物既可以是固体,如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设置路障、晾晒粮食、倾倒垃圾等;也可以是液体、气体,如运油车将石油泄漏到公路上、非法向道路排水、热力井向道路散发出大量蒸汽。

(三)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但并不是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仍然是被侵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的基础事实。

(四)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造成损害的,法律推定公共道路管理人具有过错,这一推定可以由其举证证明已尽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予以推翻。

3、林木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林木致害的形态有林木折断、林木倾倒、果实坠落三种,同时本条通过“等”字的表述对具体加害形态进行了开放式列举。

(二)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了他人损害

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系由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引起的,既可以是由林木、果实的物理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也可以是由该作用力引发的其他现象造成。

(三)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林木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应当对林木采取合理的修剪及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林木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例如,定时修剪枯枝、病枝,及时采摘成熟的果实,对于可能发生倾倒的树木采取加固措施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

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此时仍令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有悖法理和公平原则。不得将因自己的过失所产生之损害转嫁于他人,其基本特征就是受害人对自己遭受损害的发生与扩大有过失。过失相抵的基本规则就是比较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过错大小。对于被侵权人过错的表述上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过失相抵原则不仅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