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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人民法院实物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 2012-10-08 14:56 点击量: 939

   

实物档案是人民法院档案全宗中的特殊载体的档案。为了保证实物档案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法院机关各项工作中,荣获国家、北京市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上级对口业务单位奖励的锦旗、奖状、奖杯、奖章、荣誉证书及本院停止使用的印章、印模、钢印等,均属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二条 法院及所属各庭、处(科)、室,凡有上述应归档的实物,均须按照国家档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整理后向档案部门归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保存。

第三条 按规定应归档的实物,除停止使用的印章、印模、钢印应及时归档外,其他实物,在本单位暂存一年,于次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归档。归档时,必须填写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留存一份备查。

第四条 档案部门接收的实物档案,按不同类别进行造册登记、贴号、标签,再送陈列或库存。

第五条 实物档案必须专柜保存。陈列实物的档案装具应透视性好,便于观看。保管实物档案应做到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高温。

第六条 实物档案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挪用。需借用实物档案时,应办理借用手续。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