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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倾心和谐执行 交通事故纠纷案结事了

时间: 2016-08-11 11:49 点击量: 628

8月11日上午9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双腿受伤的当事人罗某拄着拐杖,捧来一面绣有“秉公办案一心为民、清正廉洁两袖清风”的锦旗,送到孝昌县法院执行员徐勇手中

2014年12月10日17时左右,罗某驾驶无牌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243省道由花园方向往小河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小河镇火星村路段时,撞在李某因车辆故障停放在路边的低速载货汽车的尾部,造成罗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罗某用去医疗费13万元,罗某经医疗鉴定构成伤残,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李某和罗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期仍需继续治疗。后经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罗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0223元。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罗某于2016年3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依照程序送达,被执行人以自己患有高血压、肺病等疾病为由拒不配合执行,经查询多家银行也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执行人员没有灰心,通过仔细阅卷和细心调查,了解到罗某与李某是同一乡镇人,且居住的两村相邻,当即诚请当地镇政府、派出所和双方村委会,对该案进行协调。随后,经多方查实李某在当地街道有门面,执行人员当即对该两间门面予以查封。2016年6月7日,罗某又一纸诉状把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交通事故后引起的置换人体股骨头坏死所需费用10万元。执行人员遂与审理法官一同找到李某,告知其应承担的责任及履行的义务,也可与罗某协商进行和解。李某点头说,与家人商量后再回复。

8月3日,孝昌法院执行人员接到李某电话,说愿意赔偿罗某的16万元了结此案。执行人员遂向罗某转达李某该意愿,罗某同意李某一次性履行1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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