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周巷法庭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案件,孩子母亲将孩子祖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对孩子的监护权。本是一家人究竟为何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原告曹某与马某于2015年结婚,当年10月育有一女。2022年3月13日,原告丈夫因病去世,考虑到两被告丧子之痛,即让女儿陪同被告生活。2022年3月底,两被告以将原告女儿送幼儿园为由,拒绝告知原告其女儿的下落和生活现状。原告多次要求行使抚养权和监护权均被拒绝,导致双方发生矛盾,经当地相关组织调解无效。原告曹某将马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老人配合将女儿送交其本人抚养。
法官审理:在庭审中,马某父母陈述现已60岁,育有一儿一女,女儿早年夭折,如今儿子病亡,孙女成了唯一的至亲血肉和爱的托付,且自己有能力抚养孙女,原告没有经济来源。原告曹某则主张其有抚养女儿的能力,且其作为母亲有抚养孩子的优先权。
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二位老人经历丧子之痛,想要孙女留在身边,其情可悯,但孩子最终要回到母亲身边生活。《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现原告曹某有能力也有意愿抚养女儿,其监护顺序优先于两位被告。两名老人拒绝曹某照顾女儿的做法,侵害了原告曹某对子女的监护权。
由于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久拖不决,法院判决由原告曹某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