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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实务探究(中篇)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20-05-27 17:42 点击量: 2246




二、电信诈骗的实务难点分析

电信诈骗案件的审理,在实务过程中还涉及很多具体的方面。以上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分析了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下面,将就证据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管辖权问题

刑诉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政法单位办案首先要看管辖权,是不是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尤其是电信诈骗类案件,目前电信诈骗的手段越来越多,嫌疑人也越来越狡猾,一般本乡本土的人在本地作案比较少,基本上都是在外地租房然后意图逃避打击。这就牵涉到管辖权的问题。

按照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1、这里的“犯罪行为发生地”,是指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2、这里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就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3、也就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来,只要与犯罪有牵连的地方都拥有管辖权,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现在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管辖权竞合,发生争议。

(二)电信诈骗案件证据的有关情况

电信诈骗案件有一定特殊性,它的证据多是间接证据,所谓“间接证据”,就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基本上没有见面,只是通过网络或电话、信息联系,这就造成在证据的搜集和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经过初步归纳,电信诈骗类案件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也就是被告人持有账户的交易明细;5、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的交易记录,也就是被害人通过支付宝、银行ATM机、手机银行等的交易记录;6、通话记录;7、客户交易记录账本,这个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人还会有专门的账本记录客户清单和交易时间等;8、电子数据,主要指双方的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有关资料。上述八种证据,总结起来有三大类:一是言词证据,二是电子数据,三是书证。

1、言词证据的取得与认定

电信诈骗案件中,言词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其他的证据几乎都是间接证据,所以,对言词证据的搜集要特别注意。而且,公安机关是“以人找案”,也就是先有被害人,然后再去发现案件事实;在法院来说,是先看整体案件,再来看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以案找人”。这是工作程序和职责的不同,也让我们在对待证据上有很大的区别。

    1)被告人供述

针对被告人的讯问,一个总体的原则是: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提取素材,了解案件事实,最主要的是要从中提取到证据。大家都知道,目前法院已经全面实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将庭审过程大致分为两个部分:在庭审过程中,首先调查案件的犯罪事实,其次再调查案件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是针对这两个部分分别进行辩论。

那么,首先从犯罪事实的角度出发,讯问要详细、完整,包括前期的犯罪意图的产生、预备行为的发展、实行行为的具体操作、事后赃款的去向等。从量刑事实的角度出发,还要考量其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以及被告人的表现。所谓考虑犯罪目的,也就是量刑规范化专门规定了: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量刑规范化对犯罪对象也有明确规定: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等,具有上述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那么,考量被告人的表现,如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的,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可以说,量刑规范化的规定是具体而详细的,甚至可以说有一点繁复。这些与被告人自身行为密切相关的事实或量刑情节,都只能是通过被告人本人的供述来反映。

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单个被告人的案件是存在的,但多数是几名被告人组成相对固定的团伙,团伙成员间互有分工,共同配合。这时就要着重分析几名被告人的供述,首先要确定团伙成员,并以共同犯罪的标准来进行讯问,是否可以区分主从犯,每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各自负责的流程等。

另外,在言词证据的搜集上,最看水平、最体现讯问技巧和能力的就是“追问”。一份讯问材料,和写文章一样,基本上要包含五个要素,也就是五个“W”,即“WHEN、WHRER 、WHO、WHAT、WHY”,也就是“时间、地点、哪些人、干了什么事、为什么这么做”。下一步,就要结合案情,最主要的就是结合被害人的陈述要点和犯罪构成要件来具体的“追问”,如谁提议、谁分工、谁打的电话、是否还存在其他犯罪事实等来讯问。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主要是反映他被骗的经过。从具体的案件来看,大多数被害人都是身处外地,诈骗分子和被害人隔空对话,并未谋面,而且被害人覆盖面广,普遍缺乏被害人指认,也缺乏大部分的被害人陈述;而且部分被害人在知道自己被骗后,为了保全颜面或担心自己被追究相应的责任,也往往不愿报案,更不愿出庭作证,一般都是通过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来完成,或者是让被害人寄送自己的类似于报案材料的笔录。这个笔录的内容法院很难再加以补充,只能尽量从里面发现有关账号、与对方联系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有的案件中,被害人反映有几名行为人与自己联系,而且有男有女,但查获的被告人只有一人,据被告人本人供述,他们使用了变声器等工具改变声音,一人分饰多重角色,这些细节也要着重挖掘。

3)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广义上包含双方的资金往来账户,交易结算平台信息、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等类型。在此类证据的搜集过程中,特别要注重对案发现场的搜查。一是在破获现场过程中,要详细记载搜查、检查经过,标明物品查获的相关数量,尤其注意同时抓获多名嫌疑人时应区分物品归属。二是对现场扣押的可能涉及电子证据的物品要及时送检、调取相关证据。重点对涉案手机进行通话清单的调取、电脑中广告页面的采集,同时注意涉案诈骗手机主呼叫人次;对涉案电脑及时勘验,并出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时调取涉案银行账户的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录像截图等等。

4)书证

这里的书证主要是指被告人登记的客户信息和交易情况,比如账本之类。

上述几类证据,从“以人找案”的角度出发,就要注意从被害人的陈述出发,最主要是抓细节:双方的往来账户、汇款时间,通话时间等等。而且,建议在案卷中要有反映,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账户流向、通话纪录等勾画出来,方便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