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业主与开发商私下协商以支付对价的形式对建筑物自有或者共有部分加以改造利用的情形并不鲜见,其中涉及擅自改变建筑物设计用途的安全隐患、损害其他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等等问题,其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在实践中应当引起重视,而由此引发纠纷或者如下面案例中的次生风险后,往往因为该行为多数系口头协议没有写进合同而真伪难辨,难以区分过错责任而自担风险。日前,孝昌法院张伟法官审理的一起因业主对房屋改造利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二审维持原判而尘埃落定。判决确定刘某作为业主应当自担8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情:刘某购买了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刘某看中该房屋外面的公共平台欲开门与自己的房屋连通加以利用,遂与甲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允许其在平台处开门,甲公司就此收取了相应对价。2020年某日因极端天气降下暴雨,导致刘某屋外平台积水严重,水从其开门处流进屋内造成刘某财产损失若干,因赔偿事宜刘某将甲公司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审理中,因刘某对甲公司的诉讼主张没有举证证明未被法院采信,法院结合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等因素部分支持了刘某对物业公司的主张,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刘某自担80%的责任。刘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认为,刘某应当自负一定责任,理由如下:1.原告在该平台处开门,把原本属于封闭的公共平台纳入自己的使用范围,以扩大自己对建筑物的利用面积,客观上改变了建筑物的设计和功能用途,增加了不确定的风险因素;2.原告自行开门将封闭的公共平台纳入自己的使用范围,应当对改变其功能用途后的风险有所预见,并且对平台及其排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或者与物业公司及时沟通寻求解决,原告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和疏忽;3.原告陈述只有其一家在该处开门,正常情形下只能从原告家中通过该门到达平台,除非原告主动告知,物业公司难以主动获知原告对该平台的利用和维护管理情况,也难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况且尚不能排除原告在对该平台的利用过程中造成原有排水设施功能障碍,根据“谁利用谁管理”的原则,原告对该处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应当负有更多的义务。
法官建议:
1.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杜绝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与业主的“私下交易”,对已经开发完成的住房,进行专项清理,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加大处罚力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物业公司要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对于发现业主擅自违法改造利用的情形要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必要时及时汇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介入处理;
3.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分析认定过错责任,辨法析理,对于业主的“投机”违法行为坚决给予否定评价,以引导公众正确的导向。